依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502853402號內政部來函。
主旨:「稽查合作社場要點」及「各合作社場辦理合作教育及福 利設施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另「內政部所轄合作社所 屬住宿場所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業經本部於115 年8月19日以台內團字第1150285340號令廢止,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旨揭行政規則因已無規範標的,或已有其他法規替代,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62條規定廢止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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