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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因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遺 失 或 損 致 不 堪 使 用 而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補 /換發者:
一 、 得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所 或 本 府 社 會 處 申 請 :
(1) 1 吋 半 身 照 片 2 張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未 滿 十 四 歲 得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3) 印 章
二 、 前 項 如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受 委 託 之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 應 檢 附 以 下 文 件 :
(1)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委 託 授 權 書 。
三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破 損 者 , 原 證 明 應 收 繳 作 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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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一、本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補、換發,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及一吋照片兩張。
二、由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辦者,除上述證明文件,另應檢附附有相片之代辦人個人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供查驗(驗畢影印後歸還);非法定代理人代辦則應再檢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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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 若 需 通 訊 辦 理 , 請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1) 換 、 補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申 請 書 (簽 名 旁 邊 請 蓋 印 章 )
(2) 1 吋 半 身 照 片 2 張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未 滿 十 四 歲 得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4) 若 有 代 理 人 需 附 代 理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委 託 授 權 書
(5) 28 元 掛 號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上 述 資 料 請 寄 至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515 號,雲 林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身心障礙 福 利 科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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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