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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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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1. 申請人應於當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 所初審後應造冊連同申請文件於當月二十日前送達本府(以收文 日為準),經複審符合規定者,核定自當月份起補助;十六日以 後提出或公所未依限送達者,核定自次月份起補助。
2. 本府將核定名冊函覆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 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3. 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應備證件:
1. 申請表。
2. 切結書。
3. 兒童(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若非轉入兒童帳戶請 附上切結書)。
4.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5. 足資證明有第二點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ㄧ相關文件。
6. 最近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
7.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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