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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符合下列資格之委託人,將幼兒送托合作對象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
(一)委託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二)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三)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四)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弱勢家庭,指該名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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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以下文件如為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1.申報表。
2.幼兒(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人倘無與幼兒同戶,須另檢附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3.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
4.委託人(甲)之郵局帳戶封面。
5.家庭狀況證明文件 1 種:
(1)中低收入戶證明
(2)低收入戶證明
(3)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5)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6.綜合所得稅 20%以下(免附)
7.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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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1.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 幼兒,不在此限。
2.受托幼兒之父、母應分開填寫於委託人甲、乙兩欄,如為單親,僅填寫委託人甲即可。
3.本表(含應備文件)於第一次申報及或申報資格異動均需提送審查。
4.請於規定時間(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 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5.申報期間幼兒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委託人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規定,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申報費用。委託 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申報費用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 繳回申報費用外,亦受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6.相關事項,請務必詳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 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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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