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弱勢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 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就近向 租賃地之鄉鎮(巿)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一)年滿 20 歲至 65 歲以下,設籍且實際租賃房屋居住本縣者, 因喪偶、離婚、未婚生子或配偶經判決確定服刑一年以上或 失蹤半年以上等因素,並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在學未婚子 女。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 倍。 
(三)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其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申請同 性質租賃房屋租金。 
(四)租賃房屋應為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五)租賃房屋所權人不得為直系親屬。 
(六)未住公有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