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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六十五歲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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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未滿六十五歲已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補助以實際住宅設施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臥室、廚房及浴廁等必要設施修繕。
(二)供電、照明、給水、排水及防水設施修繕。
(三)牆壁、天花板、樓梯及地板修繕。
(四)無障礙設施修繕。
(五)其他住宅安全相關必要設施修繕。
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擬修繕部分施工前彩色照片。
(六)估價單:須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含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電話、地址、負責人)。
(七)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但房屋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自申請年度起,三年以上之租(借)用契約書影本及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更新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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