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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

申請說明
  • 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設籍本縣年滿 65 歲以上或 55 歲以上原住民,經衛生福利部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5.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需滿 5 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提出申 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辦理程序:
    (一)審核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登記並列冊(附件一)。
    2.公所審認福利身份後,彙整成需求調查名冊並核章後(Excel 電子檔另寄承辦人員電子信箱), 函送本府彙辦。
    3.本府審查後函請公所通知符合資格申請人收到通知 2 週內攜帶身分證、健保卡、公所通知 及口腔篩檢通知單(附件二),至口腔篩檢及裝置假牙服務單位完成報到手續(本府同時副知社 團 法人雲林縣牙醫公會)。

    (二)訂定診治計畫(附件三) 口腔及裝置假牙服務單位於申請人開始報到二週內,彙整身分證影本、鄉(鎮、市)公所通知及 口腔篩檢通知單正本、訂定診治計畫書送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初審(診治計畫書共三聯, 一聯裝置假牙診所自存,一聯送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一聯送縣府存查)。

    (三)核定
    1.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收到口腔及裝置假牙服務單位擬訂診治計畫書1個月內完成初 審,並將通過符合裝置假牙者列冊函送本府複審。
    2.本府核定另請公所轉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人始可進行活動假牙之裝置。(本計畫外之其他 診 療項目以健保方式處理者,請逕向健保局申請費用,診療時機請自行規劃提早治療,以免耽 誤 後續之假牙裝置。)
    3.為免耽誤後續之假牙裝置,請受補助者於二週內完成報到手續,並持身分證、健保卡、福利 身 分證明文件、滿意度調查表(由公所轉交給受補助者)、核定公文及裝置活動假牙通知單(附件 四) 至口腔及裝置假牙服務單位進行活動假牙之製作與裝置。
    4.完成假牙裝置服務單位在申請人同意下協助申請補助,並於二週內檢具核銷文件予社團法人 雲 林縣牙醫師公會審核彙整後核轉本府。
    5.本府審查通過後核撥補助款,並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部撥款後核撥。
  • 更新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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