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申請程序:(附件一)
1.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服務→已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經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程度達輕度標準→本處核定→服務單位 提供服務。
2.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服務→未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經服務 提供廠商初評確有需求者→本府派員複查→本處核定→服務單 位提供服務。
(二) 申請流程圖:(附件二)
(三) 服務單位服務內容:
1. 提供服務對象及其住宅下列設備:
(1) 提供服務對象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具求救功能之無線遙控 防水防塵隨身按鈕。
(2) 依服務對象需求或特性提供特殊設備(擴音器、閃光設備等)或 穿戴式戶外求救設備租賃。
2. 須設有 24 小時服務中心,辦理下列服務:
(1) 緊急救援系統宅端設備保持連線狀態時,服務中心與服務對象 得隨時雙向對談溝通及互動,並能掌握服務對象現況與主機正 常運作。
(2) 系統異常時,仍能確保迅速、完整處理訊息之多重支援功能設 備,監測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備,若系統故障應於一個禮拜 內完成修復。
(3) 發生緊急事件協助聯繫緊急連絡人、相關單位或安排救護車提 供緊急救護之聯繫,並依服務對象需求代為安排到家接送看診 交通工具、社會福利需求、健康問題及長期照顧服務之諮詢轉 介服務、日常生活協助、關懷與其他事務等。
3. 於雲林縣山線及海線各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各辦公場所均應 設有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長期進駐,每月由專業人員訪視各服 務對象至少 1 次,訪視內容包括居家環境、身體狀況、福利需 求、家庭概況等評估與服務,並依服務對象身體狀況及需求提 供不定期電訪或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