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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申請

申請說明
  • 申請說明或申請方式:
    一、社會團體分類如下:
    1、學術文化團體: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主要功能之團體。
    2、醫療衛生團體:以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為主要功能之團體。
    3、宗教團體:以實踐宗教信仰為目的之團體。
    4、體育運動團體:以普及全民運動,增進身心健康;發展競技運動,強化運動技術水準;蓬勃運動產業及運動學術研究為主要功能之團體。
    5、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以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為主要功能之團體。
    6、國際團體:以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我與他國人民間之認識及連繫為主要功能,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之國內總會組織或經外交部同意之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團體。
    7、經濟業務團體:以農業(農林漁牧狩獵業)、工礦業(礦業、製造業、水電燃料瓦斯業、營造業)、服務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經濟業務或相關學術之研究、發展為主要功能之團體。
    8、環保團體:以提昇環境品質,從事環境保護,維護環境資源為主要目的之團體。
    9、宗親會:指姓氏相同者組織之宗親團體。
    10、同鄉會:指原籍貫或出生地(以省市、縣市區域為準)相同者於他行政區域組織之同鄉團體,或區域同鄉團體聯合海外同鄉團體組織之世界同鄉總會。
    11、同學校友會:以聯絡有正式學籍之國內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已離校肄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研修結業)同學校友情誼為主要功能之團體。
    12、其他公益團體。

    二、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者。
  • 備註欄:
    線上申請社會團體:http://hl.tist.com.tw/test_rosa/e-group_yunlin/ctzn_grp-notice.html
  • 更新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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