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09年度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類別:社會類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發布日期:109-03-25
內容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受理之名額以本府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貼名額,若補貼總額超過預算時,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二、洽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三、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若兼具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者,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全戶及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稅籍資料(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者得免附)。
(四)申請人全戶及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最近年度各類財產資料。
(五)申請人(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七)切結書及委託書或其它足以證明之文件。
五、補貼計算基準: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12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1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四)房屋租金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補貼一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貼者,應於年度終了後,於次年度重新提出申請。
(五)租賃房屋契約生效日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包含十五日),當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後,以半月計;租賃房屋契約到期日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包含十五日),當月之補助以半月計;在十六日後,以全月計。
補貼家庭人口限申請人同戶籍且同住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申請補貼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