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國立斗六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90年4月15日制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8月2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國立斗六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礪情操、研究學術、互相觀摩、以期事業有成,造福地
方、服務國家、協助母校建設、發展校務獎勵後進校友學業及就業為宗旨。
第四條:總會會址設於雲林縣國立斗六高級中學(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二二四號)
北區分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中區分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南區分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了解校友動態。
二、促進校友聯繫及校友事業交流。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四、襄助母校校務發展。
五、設置獎學金。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並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
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一)台南縣立斗六初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二)雲林縣立斗六初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三)雲林縣立斗六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四)台灣省立斗六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五)台灣省立斗六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六)國立斗六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七)曾在本校任教任職者,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七條: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受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
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
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
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
理之,不能指定時,由三位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之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三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二人,名譽理監事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北、中、南區之分會組織職掌得比照總會辦理之,各項活動辦理後或事
前應向總會報備。組織人員得視各地區之會員多寡而酌減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
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三十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
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
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
後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捐款。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
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
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